(2016)内0625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与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布希拉图,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106号申请人达布希拉图,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娜仁高娃,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695941965B。法定代表人王洲勋,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了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与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查明,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与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事于2016年5月21日经杭锦旗司法局伊和乌素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与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在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不予退还已收到的转包款,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已收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款共计172037.5元转为本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款;二、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以每亩耕地250元的价格将位于伊和乌素苏木白音门肯嘎查的688.15亩土地经营权转包给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转包期限为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如到期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同意再次转包的,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附GPS图纸点位为准);三、在转包期内,耕地经营权所得收益及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争取的政策性补贴归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国家政策性耕地补贴归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所有;四、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征用该宗土地时,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在承包期内投资形成的设备、设施补偿及剩余年限的土地转包费,归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的土地及原有设施补偿费归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所有;五、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在转包期限到期后,将转包耕地上的附着物全部移交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将耕地机井等配套设施完好无损移交于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六、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不得改变农用耕地用途,如有损害该耕地或者改变用途,双方当事人将自愿解除本人民调解协议书;七、此时为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得因此事互相纠缠。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达布希拉图、娜仁高娃与申请人内蒙古蒙垣农业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 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