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周立莉与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莉,周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立莉,男。被执行人周志杰,男。申请执行人周立莉与被执行人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立莉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612.5元(含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612.5元在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妻患病期间外欠债务数额较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永红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池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