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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林祖连、彭煌棋、彭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林祖连,彭煌棋,彭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负责人XX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祖连,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彭煌棋,男,193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彭斌,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诉被告林祖连、彭煌棋、彭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祖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祖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林祖连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洪应审 判 员  吴瑞雪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