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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来鹤寺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1964-8。法定代表人:周建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01-幢1-3层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1326-8。法定代表人:刘明锐,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清,四川省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管辖的约定,如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武侯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该解释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公布施行的,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施工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如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工程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对管辖有约定,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另,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施行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乐山市市中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维维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