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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山西金沙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金沙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山西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沙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58号麒麟广场南楼五、六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号5幢5层10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芳,总经理。上诉人山西金沙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商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金沙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贺子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