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君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君辉,陈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9516544U。法定代表人郑爱民。被执行人周君辉,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萧,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君辉、陈萧支付借款本金1799891.9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7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43元、执行费212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以(2016)浙1002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君辉、陈萧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米兰花园锦苑公寓4幢1-201室及1201车房和4幢1-301室及1301车房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君辉、陈萧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米兰花园锦苑公寓4幢1-201室、1-301室房屋两套及1201车房、1301车房两个。【房产证号:房权证台字第××号、第××号、第S0011940号、第××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08)第A1603号、台开国用(2008)第A1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征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