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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敏琴、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敏琴,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55-2号申请执行人:金敏琴,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417876-8。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被执行人:储向前,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投在中共县委党校餐费、住宿费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