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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卫中与被告李会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卫中,李会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363号原告安卫中,男,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高广权,系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英,女,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安卫中与被告李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卫中及委托代理人高广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安卫中诉称,2013年5月18日,被告因急需要资金找到原告,让原告帮助借款,原告从他人处给被告借款25000元,被告当场给出具借条,约定其中15000元按1分5厘计算利息,10000元按照1分1厘计算利息,到打完玉米后本利一次性还清。原告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债权人找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后,自己出资替被告偿还本息34375元,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欠款34375元及利息2647元(从2015年1月到2016年5月18日,按月利1分1厘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会英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李会英找到原告,让原告帮助借款,原告从高某某处给被告借款25000元,被告给出具借条,约定其中15000元按1分5厘计算利息,10000元按照1分1厘计算利息,到打完玉米后本利一次性还清。原告安卫中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高某某找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后,2015年10月,原告安卫中替被告李会英偿还本金25000元,利息9375元,高某某将欠条交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高某某、李某出庭作证证言、证人崔某证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安卫中与被告李会英向高某某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李会英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5000元,利息9375元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从2015年1月到2016年5月18日的利息2647元(按月利1分1厘计算),因原、被告双方此期间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卫中3437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李会英负担668.52元。原告安卫中负担5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宏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