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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执一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威执一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新威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威仲调字第3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继续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土产杂品棉麻总公司名下位于位于环翠区庙耩路9号楼东侧二层小楼(无证,面积约90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进行交易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间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