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亮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福礼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亮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69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亮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发电厂大道松园工业区第二栋的厂房。被执行人:张福礼,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福礼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12层办公1201[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号]房产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钟妙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