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赵世琴与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琴,凉州区卫生计生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595号原告赵世琴。委托代理人蔡菊花,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凉州区卫生计生局。法定代表人张天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泽,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海,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世琴与被告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保险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世琴及委托代理人蔡菊花,被告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陈金泽、李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1987年1月由被告凉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聘用为干部,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于2000年解聘,现起诉要求被告为我交纳养老保险金。被告辩称,聘用被告赵世琴为计生服务人员是其所在乡镇,而不是被告单位,被诉主体不适格,其诉求超过仲裁及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世琴被聘用为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后分配到乡镇计生站工作,2000年原告赵世琴被辞退,2016年6月2日赵世琴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交纳养老保险金,经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6月7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交纳养老保险金。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相关文件证实,经审理证据属实。本院认为,原告赵世琴被聘用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人员,被分配到凉州区乡镇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事实存在,法律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属于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世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王劲辉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银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