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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谭志国与马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国,马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16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国,男被执行人马学兵,男。申请执行人谭志国与被执行人马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永红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