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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怀远县供销合作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明,怀远县供销合作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19号申请人执行人:杜永明(又名杜庆明),农民。被告:怀远县供销合作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杨忠德,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永明与被执行人怀远县供销合作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怀远县供销合作社棉麻科技服务中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