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675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冯 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