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徐乃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裙房***层。法定代表人:舒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飞(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