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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宋保华与于振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华,于振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初1658号原告宋保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振杰,男,身份证号码:原告宋保华诉被告于振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保华(以下简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振杰(以下简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找原告装修房屋,原告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被告下欠原告21000元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找理由不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进行答辩。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1000元未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被告找原告装修房屋。原告装修完工后,被告下欠原告21000元装修款,2016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宋保华在现代城23号楼三单元一楼东户装修工程款21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仅向其支付了900元,下欠部分至今未给,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欠款20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对房屋装修的口头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侵犯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是被告对原告的装修行为及自己的欠款行为的认可。被告在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所欠装修工程款后,尚有20100元迟迟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答辩,属其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振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宋保华装饰装修工程款2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于振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艳芳审 判 员  江红英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