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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储昭金与储小岚、储忻吾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昭金,储小岚,储忻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6号申请执行人:储昭金。被执行人:储小岚。被执行人:储忻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昭金与被执行人储小岚、储忻吾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有银行账户被冻结并划拨了银行存款17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葛立峰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