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5民初7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代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仰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8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年月日在台儿庄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沉迷于网络,不关心照顾家庭,并于2014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代某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5月份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丙。年月日在台儿庄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因被告代某与案外人王盼营保持不正当关系,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12月6日原告李某甲为发泄情绪,放火焚烧了案外人王盼营家中的部分财物,2015年5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代某于2014年7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与被告代某离婚,2014年8月26日申请撤诉。随后被告代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李某甲离婚,2014年10月30日因被告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诉处理。以上认定有原告李某甲提交的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峄检公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复印件,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结婚证,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二人的户口本复印件,本院(2014)台民初字第872、1227号民事裁定书二份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代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且原、被告分居已近二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原告李某甲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原告李某甲对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丁由其抚养的主张,因被告代某未出庭应诉,对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的抚养权未作表示,故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丁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代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因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930元,李某乙、李某丙每月的抚养费应为12930元÷12月30﹪2人﹦646.5元,故李某乙、李某丙每月的抚养费原、被告应各负担700元为宜)。如被告代某要求抚养孩子,可另行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数额是多少,是否存在清偿等情况应由债权人通过主张来进行确定,待确定共同债务的数额后再行分割较为合宜;被告代某既未出庭应诉,亦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代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代某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700元,直至李某乙、李某丙满18周岁时止(抚养费在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