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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泽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建党。被执行人马泽建,又名马哲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泽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