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麦竹良、黄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24、36号。被执行人:麦竹良,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黄日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梁建强,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谭月宜,女,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解仔,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娇女,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麦竹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099.72元以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等,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对麦竹良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6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启 全代理审判员 陈 洽 胜书 记 员 吕耀江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吕耀江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7月1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组合议庭成员:罗启全(主持人)、陈洽胜、李耀荣承办人:陈洽胜书记员:吕耀江评议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记录如下:陈洽胜:下面先由本案承办人介绍一下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陈洽胜: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麦竹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8099.72元以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等,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对麦竹良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没有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麦竹良、黄日霞、梁建强、谭月宜、李解仔、李娇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6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经阅本案的卷宗资料,承办人陈述的上述情况属实,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上述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依法裁定终结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868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