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6年10月2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定远县人,系王某1母亲)。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1年4月18生,汉族,定远县人。王某1诉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