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王福祖,石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4362-3。法定代表人林海。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组织机构代码:70471645-3。法定代表人王福祖。被执行人王福祖,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石赟,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王福祖、石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650000元及利息、垫款本金147896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732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王福祖、石赟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在诉讼中保全的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房地产和坐落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名士苑16幢3号的房屋,因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告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王福祖、石赟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