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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礼忠诉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忠,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民初862号原告郑礼忠,男,成年,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法人代表张红伟。原告郑礼忠诉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礼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红伟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礼忠诉称: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期间,因资金困难,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一年,在2016年1月10日前须全额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一直拖欠不还。同期贷款利息为年利率6%,月利率四倍为2%,故到起诉日,利息约为65300���,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判决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清偿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约65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辩称: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10日,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郑礼忠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分别于2015年元月1日收到现金5万元、2015年元月11日收到现金3万元、2015年元月13日收到现金4万元、2015年元月15日收到现金5万元、2015年元月18日收到现金3万元),约定该款不计利息,在2016年元月10日前归还。并备注,该款用于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建设(赣县红金工业园三期S-P地块)。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查,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郑礼忠出具了其与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借条,借条上有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和签字,本院认为,此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礼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止)二、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被告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东长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