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诉张庆友、曹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张庆友,曹淑玲,张兴国,鲁艳,辛明,李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0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行长。被告:张庆友,农民。被告:曹淑玲,农民。被告:张兴国,农民。被告:鲁艳,农民。被告:辛明,农民。被告:李艳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张庆友、曹淑玲、张兴国、鲁艳、辛明、李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苏湘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