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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楚侠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侠,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2民初910号原告:楚侠,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经理。原告楚侠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宝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侠的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楚侠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购买被告开发并销售的至尊尚城第5幢2309号房,房款总额为422553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不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当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楚侠,于2015年8月17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构成违约。楚侠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845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楚侠逾期办证违约金84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