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七天连锁酒店413房内,趁被害人胡某下楼买早点之际,将胡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黄某将该黄金项链以14000余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440元。2016年4月10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瑶湖杨村附近将黄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失主购买黄金项链单据;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书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