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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洪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奎,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30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奎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雪、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洪奎在新乡县小冀镇聚德林宾馆6888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睡觉期间,将被害人张某挂在该房间门后墙上黑色挎包内的18700元现金及床头柜上的1部苹果6S型手机盗走。经新乡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46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洪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洪奎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洪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洪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洪奎在新乡县小冀镇聚德林宾馆6888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睡觉期间,将被害人张某挂在该房间门后墙上黑色挎包内的18700元现金及床头柜上的1部苹果6S型手机盗走。经新乡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46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洪奎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且有前科劣迹,构成累犯。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1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洪奎在逃后被齐河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8日被临时羁押在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3、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张某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为4660元。4、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我经常去小冀镇聚德林宾馆6888号房间找张某玩,他常住那。记不清是几号的事情了,那天凌晨四点多的时候,我又去找张某玩,张某和陈洪奎在房间内,我就到房间和他们聊天,在房间内我看见张某关门的时候从自己兜里掏出来两沓钱,放到宾馆门后面一个黑色的男士皮质挎包内。期间,我和张某、董某甲、陈洪奎都在屋内聊天,一二十分钟后,董某甲先离开了,没一会,我就离开了。我离开的时候张某在床上躺着说他瞌睡了,陈洪奎在房间内玩电脑。第二天上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睡醒后手机和钱不见了,就剩他自己一个人在房间了,问我拿没有,估计钱被偷了。张某的手机放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是一部土豪金的苹果6S型手机。估计也是陈洪奎偷走了。5、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9日或30日的一天凌晨四点左右,我给张某20000元,是用皮筋儿绷着的,共两沓,那是我让他打给范长岭的钱,早上听张某说被盗了。张某说他将钱放到黑色皮质包里被盗了。被盗的还有他的苹果6S金色手机,买有一个月左右,手机价格5300元左右。现金和手机被盗我报的警。6、被害人张弓的陈述证实:我在小冀聚德林宾馆6888房间居住,有两三个星期了,陈洪奎来这里居住有几天时间了。今天早上,我把两万元人民币放进我黑色挎包内,然后把包挂到了门后墙上。放钱时,何某和陈洪奎在房间里,他俩看见了。我放了两万元,分两沓,每沓都是用皮筋绷着。钱是董某甲给我的,他是让我把这笔钱打给他的朋友,谁知道没来得及打款就被盗了。把钱放进挎包至报警期间,我没有出过6888房间。我醒来时,屋里没人了,打陈洪奎的电话,提示关机。当日晚何某在床边坐着,陈洪奎是在玩电脑。我是11点半左右睡醒的。醒来后,我首先看见床头柜上充电的苹果手机及充电器不见了,我就打陈洪奎的电话,他的手机关机,我就打自己不见的苹果手机号,没人接,我就查看房间门后挎包,发现我放进里面的两万元现金不见了,然后就电话报警了7、被告人陈洪奎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30日早上八点多,我在小冀聚德林宾馆6888房间内将张某放在门后挎包内的现金及床头柜上的手机偷走,然后坐车去了西安,在西安将其中一部分钱花了,将偷的手机给了KTV一个小姐,在按摩院丢了八千元现金。后来我去了山东。在山东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偷现金及手机的房间内里有张某,还有个胖胖的孩儿是龙某的朋友。他们都在睡觉。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洪奎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洪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洪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陈洪奎非法所得的18700赃款及苹果6s型手机款466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写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培亮审判员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