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829号原告廖某某,女,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廖某某以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