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666号原告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安县第六屯乡第六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和庆荣。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艳霞,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油篓沟乡安定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张孝军。委托代理人张辉,公司员工。原告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庆荣,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刘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从2012年7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洗沙及河卵石,经2014年1月18日双方对账,欠原告货款635686.1元,其中包括2013年6月1日被告给付原告的10万元,故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535686.1元。2014年9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2015年2月17日给付10000元,现���尚欠货款505686.1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现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05686.1元及违约金83195元。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7月份向原告购买洗沙和河卵石,双方于2014年1月8日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35686.1元。2014年9月8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2015年2月17日给付10000元,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5686.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张北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沙子和卵石对账明细、本院对张辉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接收了货物,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买受人,在其接收货物后,应当全面、及时地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为原告出具对账明细后,至今为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就未履行的505686.1元货款向被告主张违约金83195元【4.75%(1+40%)÷365天505686.1元903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论辩的权利,本院遂依原告的陈述及现有证据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安县众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5686.1元,并支付违约金83195元,以上共计58888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8元,减半收取4844元,由被告张北县昌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福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