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保51号申请人:李某,女,3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乔某,男,3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离婚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大众牌蒙J659**号迈腾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某所有的大众牌蒙J659**号迈腾小型轿车车辆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