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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庆与穆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穆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朱庆。被执行人穆宝云。朱庆与穆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穆宝云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庆借款本金4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款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扣留的工资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