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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988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法定代表人:傅斌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56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建外SOHO17号楼1502-1506室。法定代表人:江龙福,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马红梅,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内容主编。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听无限传媒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优听无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优听无限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建外SOHO17号楼1502-1506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被告优听无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告优听无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