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与吴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吴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号3楼。法定代表人沈爱军,该校理事长。被告吴瑶,女,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诉被告吴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49元由无锡新时代专修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绥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