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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公华丽诉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华丽,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公华丽,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鹤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公华丽诉与被告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告预交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其5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审 判 员  赵玉梅代理审判员  邢玮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蒲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