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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小燕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燕,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燕,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道蓝新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宏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12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燕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4250元。本院在执行李小燕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小燕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小燕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