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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帅华、任巧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田帅华,任巧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054号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碧水云轩5D。法定代表人:乔冬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被告:田帅华,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巧婕,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健,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帅华、任巧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安远大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