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虎与四海、孟根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孟根毕力格,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79号申请人李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孟根毕力格,男,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四海,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李虎申请执四海、孟根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