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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旗与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旗,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387号原告:姚旗,住伊宁市。被告: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旗诉被告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旗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姚旗以双方需要先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