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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石稻路14号车间,组织机构代码08307523-4。法定代表人石淞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龙凤一村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931-6。法定代表人杨永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5元减半收取6187.5元,由原告重庆瀛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