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燕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74号之一原告王爱国,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燕国清,男,1967年8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燕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燕国清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东区1-2-902室房产一套,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2号楼4门808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燕国清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东区1-2-9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