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闫晓丽,周菁华,周德良,XX光,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81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东红。被执行人王东红。被执行人李爱民。被执行人王国英。被执行人闫晓丽。被执行人周菁华。被执行人周德良。被执行人XX光。被执行人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光。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闫晓丽、周菁华、周德良、XX光、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闫晓丽、周菁华、周德良、XX光、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务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英进行了拘留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菁华、XX光、周德良、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此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8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