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桂荣与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桂荣,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桂荣,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添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承毅,���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法定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四周、李明,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桂荣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桂荣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桂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桂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美娜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