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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飞,孙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字207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海松,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松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海松已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