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飞,孙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字207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海松,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晓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海松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海松已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