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秋妹与钱细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秋妹,钱细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5号申请执行人韦秋妹,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钱细娇,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韦秋妹申请执行钱细娇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2482.8元,执行费人民币3237.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秋妹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02733.97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施家桥29幢2单元1102室房产,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