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398号原告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文著社区25组,组织机构代码56916377-9。法定代表人黄涌东。被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碧里。法定代表人陈为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南通天佑船务有限公司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永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