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峰、张筱诉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张筱,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701号原告:薛峰,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张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春贺,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张筱诉被告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峰、张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薛峰、张筱负担。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