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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借款1082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某下落不明,查询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