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武与被执行人胡热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武,胡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武,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热平,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李洪武与胡热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热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洪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热平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胡热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热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热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洪武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