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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陈锋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陈锋平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051号原告李建成,男,汉族,居民。被告陈锋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成与被告陈锋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成撤回对陈锋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建成负担。审判长  罗尹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