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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1017号原告:佟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于芳,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1993年由人介绍,1993年11月21日结婚,婚生男孩,1994年10月8日生,原、被告自婚后矛盾不断,随着孩子出生及双方关系也没有改善,家庭暴力严重,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奈向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家庭暴力我们是不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当中肯定有争吵,可能是被告的个人的脾气比较暴,争吵导致原告可能是打过110,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根本就构不成家庭暴力,只是一个普通争吵,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生育的孩子已经20多岁了,今年也即将毕业,也是苦日子已经熬到头了,马上要甜日子的时候了,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也作为被告的同学,也请原告三思而行,毕竟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也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因为作为同学和代理人,我们认为毕竟还有一个完整的家,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给你们各自一个机会,人生都走到一半了,再去离婚对各自的人生都造成很大的影响,20多年已经熬过来了,不差一年半载,我认为给他一年半载的机会是最好的。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于1993年1月9日结婚。2、户口本单页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的个人身份,刘某某婚生子出生证明,户口本原件在被告处。3、2016年3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志一份、收据两张,证明被告对实施了家庭暴力,打了110,友谊派出所张警官出警,花费了将近600元的医药费。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提供3份邻居的证明,证明被告没有打原告。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证人未到庭,无法确认,本院不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自婚后矛盾不断,随着孩子1994出生双方关系也没有改善,被告曾动手打原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口本单页复印件一份、2016年3月27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病志一份、收据两张及原、被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原、被告自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吵架,矛盾不断,1994年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关系也没有改善,被告在动手打原告后,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一年内已两次向法院申请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以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丽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慧